西北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普通本科学生综合测评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引导学生注重提升综合素质,实现学生全面、协调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国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我院本科学生均需参加综合测评。
第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各类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先进评选、推优入党、推免研究生、推荐优先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综合测评以同专业班级为单位进行,学业排名和综合排名要做到准确、公平、合理、透明。
第二章 测评方法
第五条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70%+基本素质成绩×30%。
第六条 计算方法
一、学业成绩(满分100分)
学业成绩=学业基础分+学业附加分
1、学业基础分
(1)学业成绩计算范围只计算本学生的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以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按对应分数记入平均学分绩,以两级制(“通过”、“不通过”)记载成绩的课程不记入平均学分绩,但作为测评的参考。
(2)学业基础分按平均绩点进行百分制换算得到。
(3)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补考后成绩及格,该课程成绩按照60分(1个绩点)进行计算;补考未通过,成绩按照实际得分(0个绩点)计算。补考不及格重修该课程者,重修成绩不再列入重修平均绩点(学业基础分)的计算范围,但在计算累计平均绩点(三年学业基础分)时,该课程重修成绩按60分(1个绩点)列入计算范围。
(4)初次考试成绩及格,为取得更高成绩而重修课程,以初次考试成绩计算。
(5)因病、因事缓考,按缓考后的实际成绩计算。
表1 百分制、等级制与绩点换算表
百分制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0 |
绩点 | 5.0-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等级制 | A(优) | B(良) | C(中) | D(及格) | F(不及格) |
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2、学业附加分
(1)除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外的其他各类选修课,考核合格,并取得的学分超过6个学分之后,每个学分加0.1分;
(2)申请课程免修并获得通过,每学分加0.5分;在大三下学期修满四年学分者加3分。
(3)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在第四学期及之前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者,分别加2、4分,之后通过者分别加1、2分。
(4)获得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相关的资格认证证书酌情加1-4分。
(5)学业成绩排名比上学期进步8—10名加2分,进步5—7名加1分,学习成绩位列班级前3名加1分。符合本条多个加分条件的,以最高分计一次。
(6)每一级别考试在学生大学期间只加一次分,为获得更高分数而重复考试不予加分。
二、基本素质成绩(满分100分)
基本素质成绩=基础分+附加分+减分项
1、基础分(满分60分)
(1)上课全勤者计35分,旷课计-2分/学时,迟到、早退计-1分/学时。有学院开具的正式病、事假条者不扣分。
(2)早操全勤者计15分,通报一次计-1分。
(3)每学期开学按照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者计3分,没有请假或不按时注册者该项不计分。
(4)学院组织的节假日返校集体点名全勤者计7分,缺勤一次计-2分。
2、附加分(满分40分)
(1)学术科技加分
①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者,第一作者加15分,第二作者加10分,第三作者加8分,其他作者和参编者加3分。
②以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家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加10分,第二作者加8分,第三作者加4分,其他作者加2分,国家级及以上增刊和会议论文第一作者加1分,其他作者不加分;在省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加4分,第二作者加2分,第三作者加1分,省级增刊和会议论文不加分。
③以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国家专利公开号,第一作者加10分,第二作者加8分,第三作者加6分,其他作者加2分;获得软件登记著作权, 第一作者加8分,第二作者加6分,第三作者加4分,其他作者加1分。
④参与校、院学术科研资助金项目并顺利结项者,负责人分别加4分、2分。参与者减半加分。本条每学年每人加分不得超过1项。
⑤个人参加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等比赛,每项按以下标准分别加分。
比赛级别 | 比赛成绩 |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
国家级 | 10 | 9 | 8 | 7 | 6 |
省级 | 8 | 7 | 6 | 5 | 4 |
校(市)级 | 5 | 4 | 3 | 2 | 1 |
院级 |
| 3 | 2 | 1 | 0.5 |
学院立项的班级活动 |
| 1 | 1 | 1 | 1 |
参加同类不同级别的比赛并获奖,按最高级别加分。参加同一比赛并获多项奖励,按最高等级奖(分)加分。未设特等奖的比赛,按实际获奖等级进行加分。以团队形式参加比赛,负责人(第一作者等)按分数的100%进行加分,其他参与者,依次按10%递减加分。
⑥通过普通话等级考试(二级乙等及以上)加2分。该项每人大学期间只加一次分,为获得更高分数而重复考试不予加分。
⑦获得国家认可的其他各种职业技能培训证书(驾照除外)加2分/证。
⑧本专业学术专著、学术论文、国家专利、比赛获奖、培训证书认定以出版社、期刊名称、印章等标志进行认定。
(2)文体活动加分
①在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刊物发表文艺稿件或新闻稿件者,每篇第一作者分别加4、3、2、1分,其他作者减半加分。本条每学期每人加分不得超过8分。
②个人参加国家级、省级、学校(市级)运动会或文艺比赛,每项按以下标准加分。以团队形式参加比赛,团队成员按以下标准减半加分。比赛中途无故退出者,不列入加分学生范围。本条每学期每人加分不得超过10分。
比赛级别 | 参加运动会比赛成绩 | 参加文艺比赛成绩 | |||||
前三名 | 四至六名 | 未获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未获奖 | |
国家级 | 10 | 8 | 4 | 9 | 7 | 6 | 4 |
省级 | 8 | 6 | 3 | 7 | 5 | 4 | 2 |
校(市)级 | 5 | 3 | 1 | 5 | 3 | 2 | 1 |
③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球类比赛,获冠军、亚军、季军,参赛队员每人分别加5、3、2分。未获奖参赛队员每人加1分。参加学院组织的球类比赛,相应加分减半。本条每学期每人加分不得超过10分。
(3)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加分
①参加学校及学院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完成任务者各加1分。获得国家级、省级、校(市)级和院(区)级“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分别追加3、2、1、0.5分。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同类荣誉称号,按最高等级加分。
②参加其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完成年度工作量(48小时),凭证明材料加1分。
③学生参加义务献血和造血干细胞采集,加1分/次,每学期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和其他器官,加10分/次。最高加分不得超过10分。
(4)荣誉加分
荣誉级别 | 加分 |
国家 | 7 |
省级 | 5 |
校(市)级 | 3 |
院级 | 1 |
①被学校、学院评为“文明宿舍”,各宿舍成员分别加2、1分。被学校、学院评为“卫生较好宿舍”,各宿舍成员分别加1、0.5分。被学校评为“优秀宿舍长”及“优秀楼层长”各追加1分。同时获得多项荣誉者,以最高等级计。
②受到学校、学院通报表扬分别计1分/次、0.5分/次,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③除校级、院级“模范学生干部奖”外,其他各类奖学金评定中产生的各项奖励均不予加分(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5)其他活动加分
积极参与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其他各类活动,分别加2、1、0.5分,该项满分10分。
(6)学生干部加分
①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满一学期,在任职期间,能够认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考核合格者,按照下表加分。同一学生同时从事多种岗位,按最高等级岗位加分。
序号 | 学生干部类型 | 加分 |
1 | 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主席、副主席 | 5 |
2 | 校团委、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部长;学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学生社团社长、学生党支部副书记 | 4 |
3 | 学院团委、学生会各部室部长、各班班长、各团支部团支书、学生党支部委员 | 3 |
4 | 其他各级各类学生干部 | 2 |
②在任职期间,本人获得省级、校级和院级“优秀共青团干部”和“模范学生干部”、“优秀党员”者,分别追加3、2、1分,获得相应奖项“标兵”称号者再追加1分。同时获得多项奖项者,以最高等级计。
③所在党支部获得校级、院级“先进基层党组织”者,学生党支部支委成员分别追加2、1分,其他各班级党小组组长酌情追加0.5分。
④所在班级(团支部)获得校级、院级“先进班集体”、 “五四红旗团支部”者,班长、团支书分别追加2、1分,其他班委成员酌情追加0.5分。
⑤所在社团获得国家、省级、校(市)、院级“优秀社团”者,社团负责人分别追加4、3、2、1分。
⑥在担任各类学生干部期间,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有严重失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者,该项本学期不加分。
3、减分项
(1)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计-5分/次,学校通报批评者计-10分/次;
(2)警告处分者计-15分;
(3)严重警告处分者计-20分;
(4)记过处分者-25分;
(5)留校查看处分者计-30分。
第三章 测评程序
第七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八条 各班成立由班主任、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小组,原则上不少于7人,负责本班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班主任担任组长,班长和团支部书记为当然人选,其他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中非学生干部成员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所有加分、扣分必须有相应的证明材料,班级测评小组要严格审核,不能确认的,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 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做出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所在班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本人亲自签名、班主任亲自签名后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院团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班级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班级测评小组反映,逾期不予受理。班级测评小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审核,认定;班级测评小组不能解决的,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第十二条 在我校保留学籍,在其他高校进行阶段性学习后回校的学生,结合所在学校提供的有关材料按本办法进行综合测评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