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发挥资助育人的功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甘财教〔2007〕126号)以及《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西师党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学校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社会助学金由社会各界(包括海内外人士)捐资设立。
第三条 学院提倡“以勤代助”,即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实践获得助学金。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认定的本学年在校家庭经济困难普通本科学生(社会助学金奖励性质的项目根据助学协议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名额根据省教育厅下达人数确定。资助标准原则上可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设定可参考近三年受助学生中特困生(困难分值55分以上)、贫困生(困难分值55-40分之间)、一般困难生(困难分值40分以下,30分以上)分别所占的比例,即一等30%、二等40%、三等30%。(学院总金额和总名额是学校定好的,不能该变)
学校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经费情况确定;社会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照学校与捐资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六条 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5、乐于奉献,积极参加校内、院内“以勤代助”岗位实践;
6、生活俭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申请资格:
1、本学年有铺张浪费行为或其他过高消费行为者;
2、本学年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处理或纪律处分者;
3、本学年延修者;
4、本学年休学者;
5、本学年无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者;
6、本年度无故旷操累计达10次以上者;
7、本学年参加学院集体活动、学术报告累计5次(不含5次)以下者(以学院三联单统计为准);
8、本学年受到兰天公寓通报批评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八条 助学金按学年申请与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评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托“西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按照《西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手册》规定的程序对新入学学生进行认定、对二至四年级学生信息进行微调:
(1)学生登录认定系统采集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
(2)学院审核学生提交材料;
(3)班级评议学生日常消费情况;
(4)学院复审;
(5)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
2.资金下达与名额分配。学校根据当年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总额、学校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库比例,向学院下达国家助学金资金,分配学校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名额;
3.学生申请和班级推荐。入库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中贫困分值提交申请表,并由班主任、1-2名学生干部、3-5名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者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确定推荐名单。评议结果及推荐名单需通过专题班会通报公示无异议后,由班主任签字报送学院。
4.学院审核。学院团委根据班级推荐,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中贫困分值以及班级评议分进行审核,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各班级推荐的学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等次及人数,确定受助等级(受助等级根据学校分配名额,全院入库学生贫困分值由高到低排列),审核结果报送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1)是否符合参评条件,是否已获得高额助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程度;
(3)学习情况:包括学习态度、课堂考勤、学业成绩等方面,当年新生不作要求;
(4)综合表现:是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与班级活动,是否积极参加“以勤代助”岗位实践活动等。
5.学院评定。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助学金评审会,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等次及人数,评定推荐学校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受助学生初评名单。
初评结果须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学院助学金评定报告(包括学院的评定机构、评定时间、评定形式、公示期及对提出异议的处理意见、评定结果以及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由学院党委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上报学校。
6.学校审定。学校本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学院初评结果,报学校本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甘肃省教育厅或捐资方审批。
第四章 助学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条 各班级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助学金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二次分配。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财务处统一按月发放(10个月),若出现学生休学、违纪、应征入伍、意外伤亡或未按要求参加“以勤代助”岗位实践者,班级要及时做出调整,并将调整报告于每月25日前报送学院;学院上报学校,学校于下月初发放助学金。受助学生银行卡丢失、损坏,要及时补办并在教学科研网络中心进行信息变更。
社会助学金由学校按照社会助学协议规定的方式发放。
第五章 受助学生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系列助后教育活动,接受学校和捐资方的跟踪考核,主动向学校和捐资方汇报自己的综合表现和助学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应主动参加学校、学院设置的“以勤代助”岗位实践,每周不少于2学时。上学期参加学校“以勤代助”岗位体验活动且考核合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定高额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院设置的“以勤代助”岗位,为有特殊情况的学生提供适宜从事的岗位,如缺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参加“以勤代助”实践者,学院审批办理“特殊通道”手续。
第十五条 学院每学期初对受助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优异者推荐参加国家、省上和学校相关奖项评选,对考核不合格者做出调整,并上报学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