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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邢书豪等六名同学处分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8-04-08点击次数:334字号:T|T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西师发(2017126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至三款之规定,经学院2018316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邢书豪等六名同学以下处分:

       邢书豪,男,汉族,天津人,2017级软件工程2班学生,学号为201771020231。该生在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李袁,男,汉族,内蒙古阿拉善盟人,2016级软件工程1班学生,学号为201671020114。该生在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杨剑博,男,汉族,新疆阜康人,2016级物联网工程班学生,学号为201671010239。该生在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李国栋,男,土族,青海乐都人,2015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类)1班学生,学号为201571030307。该生在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扎西平措,男,藏族,西藏日喀则人,2015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类)1班学生,学号为201571030332。该生在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索朗旺堆,男,藏族,西藏贡嘎人,2015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类)1班学生,学号为201571030325。该生在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以上处分自2018316日起生效,处分期3个月,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请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单位盖章

  2018年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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